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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以来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进入建设阶段 2021-03-03 10:37: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1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应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系统完整、和谐统一的现代化破产法律体系。

郭新明告诉记者,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现代化的建议》。郭新明表示,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是金融业推进现代化取得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国家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立法构建统一的现代破产法律体系的必然内容。

党的十九大以来,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进入建设阶段。2019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就对包括包商银行在内的十多家不同类型的中小金融机构采取接管、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对包商银行等个别发生破产原因的机构实施破产。

深入分析国内金融风险治理发展情况后,郭新明认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体系建设和实践发展,形成了一些十分鲜明的趋势和特点。从被动的“治”,到积极的“防”,再到积极主动运用发展的眼光和方法,综合采取防范、控制、化解等手段进行全面系统治理。

郭新明认为,由于历史与时代局限,现行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范体系与国际上先进经验做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示范指南相比,缺陷和不足十分明显。

比如,由于规则设计落后,企业破产法未针对金融机构相较于普通企业具有的公共性、涉众性、风险外溢性特征,对金融机构的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以致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7+4金融组织等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难以确定。

郭新明提出了三点建议:在立法路径上,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在立法机制上,建立与立法路径相适应的“双牵头”工作机制;在立法内容上,重点响应金融机构破产对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郭新明建议,全国人大指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在此机制内,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参加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起草专班。

具体到立法内容上,郭新明建议,根据需要和可能,将金融控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7+4金融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新兴机构,纳入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的适用范围。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保者保护基金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及破产清算中的职责及有关履职要求等。

此外,郭新明还将提出深化绿色金融改革方面的建议:以服务绿色低碳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以点带面,全面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完善气候和环境信息披露框架,建立强制性、市场化、法治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 党的十九大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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