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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 买了假阿迪、耐克、安德玛有望“退一赔三” 2019-10-17 09:36:3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10月16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闫攀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该案创下数个“第一”:既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我国第一起一般商品领域请求直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公益诉讼,同时是我国消费者组织发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闫攀、唐斌、杨旭等3人共同出资,采用伪造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3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许可手续等方式,先后以各自名义在成都20余家商场开设特卖场,通过网络、批发市场等途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安德玛商标标识衣服、鞋等商品,以所谓的“特卖”“打折”等骗销手段低价对外销售。被告杨超后来加入该团伙实施共同犯罪行为。4被告在售假过程中分工明确,密切合作,共同瓜分销售货款,销售金额共计978515元。

新闻发布会现场。刘铭摄

根据四川省消委会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今年5月31日,作为本案公诉机关的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消委会秘书处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四川省消委会对4被告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7日,四川省消委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共计390余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向受损害消费者公开道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4被告的上述知假、造假及售假行为,不仅符合消费欺诈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而且造成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危害后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连带向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本案4被告的消费欺诈行为还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四川省消委会表示,其消费欺诈行为具有侵权时间长、地域跨度广、涉案金额巨大、被侵权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具体身份尚无法确定等特点,除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以及阿迪达斯等3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的商标权人、众多授权经销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外,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大型商业超市商誉的合理信赖。其知假、造假及售假行为也是对政府大力营造的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和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进行的公然挑衅和破坏。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经营的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据此,四川省消委会作为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有权依据《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四川省消委会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978515元,并承担赔偿金2935545元,以上合计3914060元,同时判令在四川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书面赔礼道歉声明,承担本案的调查、取证及律师代理费合计2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四川省消委会表示,本次诉讼是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的进一步探索,争取实现胜诉后执行到位的款项,让消费者依法实现赔偿。

据悉,消费公益诉讼是2013年修订的《消法》赋予消协组织的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性职能。《消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目前,全国范围内已经提起多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个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记者刘铭)

关键词: 四川 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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